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埔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埔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劉瑋珍 被告 吳淑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埔簡字第12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陳盈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官中 華民國11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