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劉奇弦
陳姿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奇弦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陳姿利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207,433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惟債務人劉奇弦自112年1月1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01,295元,及詳如請求給付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姿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利率資料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