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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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楊素珍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蘭 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000元(計算式:685,000元+310,000元=9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