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楊素珍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蘭 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000元(計算式:685,000元+310,000元=9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曾瓊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