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0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藍唯軒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受刑人藍唯軒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受冤枉,經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7萬元確定,已入監執行,爰請依法務部提議速審速決條例,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固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惟未據提出聲請再審之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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