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2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8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224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明知『BURBERRY』、『PRADA』、『EVISU』、『PUMA』等商標圖樣,...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亦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係不詳姓名之人意圖欺騙他人...,竟先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之價格,在台北市五分埔商店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再分別自進貨時起至94年2月26日止,將販入之仿冒商品公開陳列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之『摩思牛仔服飾店』內,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顧客牟利...」補充及更正為:「..明知『BURBERRY』、『PRADA』、『EVISU』、『PUMA』等如附表(更正「附表一」為判決書所附之「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亦明知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係不詳姓名之人意圖欺騙他人,...,自93年12月間起,在台北市五分埔商店,以每件褲子進價新台幣(下同)190元、每件衣服進價80元或90元販入服飾1批,並自進貨時起至94年2月26日止,將販入之仿冒商品公開陳列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之『摩思牛仔服飾店』內,以每件褲子390元、每件衣服19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顧客牟利..」、補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2編號1至3外,增列編號4「英商布拜里公司,褲子,34件」、證據部分補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審定號00000000號查詢資料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前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同時販入未得不同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數個商品,係同時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仿冒件數較多之德商彪馬 運動魯 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所犯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處斷。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4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3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起訴、判刑仍再犯本案,顯不知悔改,且罔顧商標專用權人花費大量金錢所建立之商品形象,任意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牟利,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均未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物,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侵害商標名稱│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專用期限│所使用之商品││││├───────┤│││││商標審定號││││││││├──┼──────────┼───────┼───────┼──────┤│││德商彪馬運動魯│96年1月31日│衣服、運動裝││一││道夫達士拉股份├───────┤、網球裝、休││││有限公司│00000000│閒裝、汗衫、││││││浴袍、便裝、││││││運動訓練裝等│││PUMA及圖│├───────┼──────┤││││99年11月15日│衣服、運動裝││││├───────┤、網球裝、滑│││││00000000│雪裝、休閒裝││││││、汗衫、浴袍││││││、便裝、運動││││││訓練裝等││││├───────┼──────┤││││100年11月5日│衣服││││├───────┤│││││00000000││├──┼──────────┼───────┼───────┼──────┤│││日商道樂有限公│101年8月31日│衣服、靴、鞋││二│EVISU│司├───────┤襪、冠帽│││││00000000││├──┼──────────┼───────┼───────┼──────┤│││盧森堡商普瑞德│94年9月30日│男裝、女裝、││三││有限公司├───────┤童裝、外套、│││││868485│雨衣、背心、│││PRADA│││寬鬆上衣、套││││││頭衣、夾克、││││││褲子、裙子、││││││洋裝、套裝、││││││襯衫等│├──┼──────────┼───────┼───────┼──────┤│││英商布拜里公司│104年02月28│各種套裝、短│││││日│褲等││四│BURBERRY│├───────┤│││││00000000││└──┴──────────┴───────┴───────┴──────┘附表1┌──┬───────────┬──────────────┐│編號│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扣案仿冒服飾之件數│├──┼───────────┼──────────────┤│一│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543件│││士拉股份有限公司││├──┼───────────┼──────────────┤│二│日商到樂有限公司│218件│├──┼───────────┼──────────────┤│三│盧森堡商普瑞德有限公司│16件│├──┼───────────┼──────────────┤│四│英商布拜里公司│3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