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7號

原告 吳偉民

送達代收人陳 昱龍 律師

被告 許晋樺

被告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5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

法官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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