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7號
原告 吳偉民
送達代收人陳 昱龍 律師
被告 許晋樺
法定代理人 謝宜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5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
法官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