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4號原告 洪富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