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郭秋萍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許程筑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宋和春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據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21萬7,075元【計算式:20萬2,075元(反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3萬4,000元(反訴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遷出、返還建物之課稅現值)+998萬1,000元(反訴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詳如附表所示,反訴原告以公告地價予以核計,容有錯誤)=1,021萬7,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編號│地段、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價額│├──┼───────┼────┼─────┼──────┤│1│臺南市北門區溪│1,232平│500元/平方│61萬6,000元│││底寮段二重港小│方公尺│公尺││││段207地號││││├──┼───────┼────┼─────┼──────┤│2│臺南市北門區溪│7,209平│500元/平方│360萬4,500元│││底寮段三寮灣小│方公尺│公尺││││段356-51地號││││├──┼───────┼────┼─────┼──────┤│3│臺南市北門區溪│11,521平│500元/平方│576萬500元│││底寮段三寮灣小│方公尺│公尺││││段356-25地號││││├──┴───────┴────┴─────┴──────┤│合計998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