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翠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翠萍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係一成熟之成年人,未思理性處事,擅自侵入告訴人之住處,無論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兼衡案發時雙方互不認識且尚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暨被告之個人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867號被告許翠萍女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翠萍與 鄭文華 素不相識,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鄭文華同意,於民國109年12月4日12時33分,委請不知情之鎖匠 林幸俊 開鎖後進入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15上址5樓鄭文華之租屋處。嗣經鄭文華返家,發現屋內桌上有一不明飲料杯,報警調閱監視器,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文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翠萍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文華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證人林幸俊之證詞、監視器翻拍相片、現場蒐證相片等多張在卷可憑,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檢察官郭文俐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富雄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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