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怡珍

王麒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3,2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285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3285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285元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強制換頁==========

附件:

(一) 緣債務人王麒瑄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王怡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筆,計新臺幣101,73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1月19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 詎債務人王麒瑄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53,28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怡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