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卷宗、109年2月13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古鳳玲┌──────────────────────────────────────────────────────┐│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晶悅國際飯店股份有│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8年11月15日│300,138元│FA0六五一四七│潔新││1│限公司 楊顯玲 ││││二│洗衣││││││││事業││││││││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