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債權人岡山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鼎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鼎鈞為00年生,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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