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許評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國榮 發支付
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