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7號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吳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