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以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被告該案所犯詐欺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以95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於95年9月25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被告,應於95年11月7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屆時並未到庭,經拘提亦未到案,其後並通知具保人應於95年12月8日上午10時協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協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該案刑事判決、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拘提報告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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