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08號聲請人 邱有德
邱有彬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 邱淵坤 之: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
⑵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如無財產或不詳,均應敘明。如引用附件,亦應記載附件名稱。「各欄位不得空白」)。
三、財產清冊由監護人「邱有德」、「邱有彬」、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張有隆 」重新簽章。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