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劉紹煌
被 告 亓小南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5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3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邱子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邱子萍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