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告 范采瑄
訴訟代理人 黃國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杞辰甫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告 范采瑄
訴訟代理人 黃國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杞辰甫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