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告 范采瑄

訴訟代理人 黃國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杞辰甫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