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8月1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191,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