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李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