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5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282號(偵查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96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蔡名曜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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