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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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三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粉陸包(淨重拾壹點肆叁公克,純質淨重肆點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行為後,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關於沒收之規定均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僅法條文字之修正,其沒收要件並無變更,第四十條但書則移列為同條第二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三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海洛因成分之白粉六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之白粉六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十一點四三公克,純質淨重四點五一公克),此有該局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一八五三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之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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