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08號

原告 劉靜容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劉靜蓉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靜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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