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220號
上 訴 人 萬主縈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惠萍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貳拾肆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