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附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3、4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不得減刑,惟仍應就附表編號1、2、3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之4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先後判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並經本院以90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95年8月14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須執行殘刑2年7月2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嘉義監獄撤銷假釋報告表等件在卷可稽。
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編號2、3、4之罪復無不應減刑之例外情形,編號1之罪則依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得減刑,且編號1、2、3之罪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3、4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之罪定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所示各罪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沒收以及所處罰金部分,不在減刑以及定執行刑範圍,仍應按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8條第2項│10條第2項│8條第1項│├─────┼─────────┼─────────┼─────────┼─────────┤│犯罪日期│87年10月27日、同│87年12月30日(聲請│88年4月間(聲請書│88年8月14日│││年12月27日(聲請書│書誤載為88年1月6│誤載為88年6月5日)││││誤載為88年1月6日│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年度││察署│察署│察署│察署││案號├──┼─────────┼─────────┼─────────┼─────────┤││案號│87年度偵字第5398號│88年度偵字第468號│88年度毒偵字第656│88年度偵字第7484號││││││號││├──┼──┼─────────┼─────────┼─────────┼─────────┤│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8年度訴字第2號│88年度訴字第219號│88年度嘉簡字第1173│88年度訴字第717號││││││號│││├──┼─────────┼─────────┼─────────┼─────────┤││判決│88年6月11日│88年11月30日│88年12月21日│89年4月1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8年度訴字第2號│88年度訴字第219號│88年度嘉簡字第1173│88年度訴字第717號││││││號│││├──┼─────────┼─────────┼─────────┼─────────┤││確定│88年7月3日│89年1月7日│89年1月17日│89年5月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不合規定,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1、2、3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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