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八七號起訴,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並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五月六日判決確定。詎被告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另犯竊盜罪,嗣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年易字第二0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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