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全聲字第1號

聲請人 曾張秀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菀容 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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