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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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請人 余陳美霞 即 余寶雄 之繼承人
余幸真 即余寶雄之繼承人
余欣達 即余寶雄之繼承人
余家偉 即余寶雄之繼承人相對人 蘇雅芸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81年度全字第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八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四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81年度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並於相對人依該裁定意旨為被繼承人余寶雄提供擔保後,以本院81年度執全字第2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將被繼承人余寶雄之財產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本院81年度全字第8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及81年度執全字第2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12年2月23日中院平文字第1120000317號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