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