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