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調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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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235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志明 等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志明於民國93年間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使用,尚積欠聲請人款項。因相對人竟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移轉予另一相對人,已侵害聲請人債權實現,聲請人代位請求將相對人確認相對人所訂之買賣企約無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等語。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函命相對人等二人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該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未陳報。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