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

原告 何嘉焌

被告 陳思齊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等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8,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並退還裁判費新臺幣6,0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結果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新臺幣178,356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現值582,975.7元/124.5平方公尺×23.1406平方公尺=108,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違約金70,000元,應為178,357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元,並就原告逾繳之裁判費予以退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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