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
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
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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