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2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秉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所為一一一年度易字第二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秉男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因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