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許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聲請人 李世國 上列聲請人因養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李世國與李 張淑霞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世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 李金海 (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張淑霞 (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歿)之養子,因聲請人自出養後,仍由生父母扶養長大,亦與生父母共同生活,又因養母李張淑霞已於92年11月15日死亡,且聲請人與養父李金海已合意終止收養,聲請人現為照顧年邁之生父母,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82年度養聲字第133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親屬系統表、終止收養登記申請書、生父母與兄弟姊妹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101年3月30日訊問時到庭陳述甚詳,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之生父母 李火旺 、 李謝蘭美 及兄弟姊妹 李國雄 、 李永順 、 李玉如 、 李玉佩 等6人均同意聲請人與養母終止收養關係,亦有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可參。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李張淑霞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