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284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即接管小組召集人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佳鈴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益佳鈴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已解散)。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3.若未選任清算人時,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簡易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