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聲請人立晟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雯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具狀陳明聲請人是否為票據權利人(即票據最後持有人)。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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