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九四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法官欄「葉居正」部分,應更正為「林勝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法官欄「葉居正」,應更正為「林勝木」,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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