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85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告 江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5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月31日宣判,茲因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