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85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張淵植

被告 江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5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月31日宣判,茲因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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