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068號、110年度偵字第2980號、第13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呂明燕
法官吳書嫺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