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 郭其來
曾秋欗 當事人間因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僅依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