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秉宏 被告 蔡永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梁智賢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