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35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黃柏融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
理由
一、本件係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酌定親權、請求給付扶養費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酌定親權及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因財產關係而起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