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30號聲請人 謝瑞蘭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謝福志 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福志生前最後住所於台北市○○區○○里○○○路○段○○○號7樓之3,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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