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9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941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26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09年1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駁回裁定及補正裁定已分別於108年12月27日、109年1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王碧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鍾啟煌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