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58號附民原告 蔡適仰 附民被告 黃宥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石蕙慈
法官姜晴文法官李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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