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陳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國)

計息止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52,354元

113年9月11日

清償日

14.99%

2

660,332元

113年6月10日

清償日

3.18%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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