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陳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國)
計息止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52,354元
113年9月11日
清償日
14.99%
無
2
660,332元
113年6月10日
清償日
3.18%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