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賴祥被告蔡凱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賴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賴祥因被告蔡凱榮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謝賴祥因被告蔡凱榮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5千元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為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60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確定,惟被告於該署以106年度執字第847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此有本院上揭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各
1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份、該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均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