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87號聲請人 吳文彰 相對人東莞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文彰上列聲請人呈報東莞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東莞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民國102年2月4日士院景民司竟102年度司司9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證明文件影本,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項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該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案有調查必要曾向本院函調本卷。嗣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第696號東莞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是否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6月25日以北院 木民水 102重訴696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本院上開案件尚未確定,有上開函在卷可稽。
相對人既於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後尚有案件訴訟繫屬中,顯見尚有債權債務關係尚未了結。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本件清算即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