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美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美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美蘭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民國105年5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6年2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楊美蘭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91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3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6年3月11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庭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